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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标中 “信用中国” 查询结果相关问题解析
发布时间:2025-01-08
在政府采购投标领域,近期出现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投标文件未放 “信用中国” 查询结果截图是否会被认定投标无效。对此,业内专家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给出了明确的回应。


安徽省芜湖市财政局采购科陶苹指出,依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通过互联网或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这意味着在投标阶段,供应商本身并不需要主动提供信用记录的证明材料。中贸国际工程招标(北京)有限公司相关人员也认同这一观点,强调采购文件不能强制供应商提供信用记录。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高级合伙人杭正亚从法律角度进行了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才无效。而供应商未放 “信用中国” 查询记录显然不在此列,所以不应被认定投标无效。


实际上,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开标后资格审查时,自行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陶苹认为这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有效举措,能减轻供应商负担。


同时需要注意,虽然供应商投标时无需提供信用记录,但政府采购法规定其应具备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实践中通常提交承诺函即可。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副处长佟克胜提醒,若未提交相应承诺,供应商将无法通过资格性审查。


而对于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但实际被 “信用中国”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杭正亚表示这涉及提供虚假材料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此类供应商将面临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若有违法所得还将被没收,情节严重的会被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