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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 News & policy
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
发布时间:2024-07-05
从国家顶层设计来看,在重要领域逐步推行承诺制,对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但目前来看,在政府采购领域推行资格承诺、信用激励和惩戒等,还存在一定的难点和堵点。本文试图介绍供应商信用承诺函的政策依据、各地开展情况,并提出相关问题及建议,以期为有关部门提供参考。
  政策依据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开展各行业企业诚信承诺活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明确,“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
  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法定资格条件,并提出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换言之,在此阶段供应商是否需要针对法定资格条件逐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采购人意思自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列举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所应提供的材料,但对材料的详尽形式并未作进一步规定。实践中,往往通过采购文件的规定和详细表述来呈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