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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 News & policy
创新产品的定义-创新产品应当具有实质性的技术创新
发布时间:2024-07-08
《办法》第二条第四款界定了创新产品的定义,创新产品应当具有实质性的技术创新,包含新的技术原理、技术思想或者技术方法。对现有产品的改型以及对既有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等没有实质性技术创新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创新产品范围。实质性的技术创新是创新产品的本质。《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一条规定,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列举研发的内容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
  在促进绿色和数字转型的背景下,创新产品应当更多的关注技术创新解决的方案。在欧盟创新采购指南界定的创新采购为,公共买家首先描述其需求,促使企业和研究人员开发市场上尚不存在的创新产品、服务或流程,以满足需求。其所列举的案例大多属于解决方案类创新采购,诸如:维尔纽斯的热电联产厂创新为市民提供更环保、更便宜的能源;葡萄牙卫生部的汽车车队共享管理平台,创新减少了公共机构对汽车的使用;爱沙尼亚的塔林港务局购买一个为客运和货运车辆购买新的电子报到系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