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的投标流程中,“信用中国” 查询结果在其中的角色引发了行业内的讨论。
首先,从投标文件的要求来看,供应商在投标时并非必须提供 “信用中国” 查询结果截图。这是因为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如财政部相关通知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自行查询的信息不应要求供应商提供,中贸国际工程招标(北京)有限公司相关人员也证实了这一点。这体现了在政府采购中对供应商的减负原则,避免其因重复提供可查询信息而增加不必要的工作量。
从法律层面分析,未提供 “信用中国” 查询记录不构成投标无效。杭正亚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进行说明,其不属于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这保障了投标过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使得投标有效性的判定有法可依。
在实际操作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承担着重要的信用查询责任。按照规定,他们要在开标后资格审查环节,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做好记录和证据留存工作。这一环节的设置确保了对供应商信用状况的准确把控,同时也规范了采购流程中的信用审查程序。
对于供应商而言,虽然无需提供查询结果,但良好商业信誉的要求不可忽视。通常以提交承诺函的方式来体现,若未提交则无法通过资格审查。而一旦出现承诺与实际信用状况不符,如被发现是失信被执行人却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良好信誉,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会受到罚款、限制参与采购活动等一系列处罚,这对供应商的行为起到了强有力的约束作用,维护了政府采购市场的诚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