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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 News & policy
政府采购投标中 “信用中国” 查询结果的非必要性与后续处理
发布时间:2025-01-09
在政府采购投标过程中,投标文件是否包含 “信用中国” 查询结果截图一直是部分供应商关注的焦点。近日,行业内就这一问题展开了讨论,答案是投标文件未放 “信用中国” 查询结果截图不应被认定投标无效。


依据财政部相关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通过互联网自行查询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额外提供信用记录证明材料。这一规定旨在简化投标流程,减轻供应商负担,推动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优化。例如,在实际操作中,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会在开标后的资格审查阶段,主动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做好记录留存工作。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供应商可以忽视自身信用状况。政府采购法明确要求供应商具备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通常供应商提交承诺函即可满足要求,但倘若未提交承诺函,资格性审查将无法通过。更为严重的是,如果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承诺,却在 “信用中国” 查询中被发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那么将被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根据法律规定,此类供应商将面临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违法所得也将被没收,情节恶劣的还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时,虽无需提供 “信用中国” 查询结果截图,但务必确保自身信用状况良好,并如实提交承诺函,避免因信用问题带来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