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网民“斯措”在中国政府网上提出了关于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期限的问题。该网民指出,现行的许多公路工程项目特许经营者或投资人的招标时间期限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的要求,而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则要求招标时间不得少于四十五个工作日,这与现行项目的招标时间期限存在冲突。网民希望有关部门能够明确相关政策的适用范围,以便推动投资项目尽快落地并形成实物工作量。
交通运输部回应招标期限问题
针对网民的疑问,交通运输部进行了详细回复。根据回复,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是根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新机制,采取特许经营模式选择特许经营者;二是依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及《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规定,开展投资人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应确保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编制投标文件,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进一步细化,要求招标人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其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时间不得少于三十个工作日,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不得少于四十五个工作日。
政策适用的明确
综上所述,若经营性公路招标人采取特许经营模式选择特许经营者,招标时间期限应满足《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若招标人依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规定选择投资人,则招标时间期限除了满足《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满足《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投标文件,保证招标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通过交通运输部的回应,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相关法规,合理确定招标时间期限,以促进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投资的有效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