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经济发展的浪潮中,央企作为国家经济的中流砥柱,其采购规模呈现出持续攀升的态势。随着业务的不断拓展和市场环境的日益复杂,加强央企采购监管已成为保障国有资产合理利用、提升企业运营效率的关键之举。长期以来,相较于已经相对成熟的政府采购体系,央企采购在制度建设方面存在明显短板,缺乏一套完善且行之有效的采购管理制度体系。在此背景下,《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重磅出台,犹如一盏明灯,为央企采购管理照亮了前行的道路,明确了未来的发展方向。
《指导意见》内容丰富详实,共分为十个重要部分。从开篇的总体要求,为央企采购活动奠定了宏观的指导框架,到后续合理选择采购方式的详细阐述,再到中间部分针对采购管理工作各个关键环节的措施要求,直至最后的组织实施部分,形成了一个逻辑严密、环环相扣的有机整体。其中,在适用范围的界定上,《指导意见》做出了清晰明确的规定。对于那些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活动,以及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所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采购项目,还有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央企在采购时除了自愿选择招标方式外,都应当遵循《指导意见》所规定的非招标采购方式。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央企采购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为企业在不同采购场景下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
在采购方式的选择上,《指导意见》精心涵盖了 4 种极具针对性的非招标采购方式,每一种方式都具有独特的操作流程和适用条件。询比采购要求至少 3 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随后通过严谨的评审程序来确定最终的成交供应商。这种方式在确保一定竞争程度的同时,简化了报价环节,提高了采购效率。竞价采购则是组织 3 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多轮次的公开竞争报价,最终依据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来确定成交者。这种方式能够充分激发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活力,促使他们不断优化报价,为央企获取更优的采购价格和服务创造有利条件。谈判采购的特点是同时与 2 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分别展开一轮或多轮深入的谈判,在谈判过程中,采购方可以全面了解供应商的实力、产品或服务的特点以及价格构成等多方面信息,经过综合评审后确定成交供应商。这种方式注重沟通与协商,适用于采购需求较为复杂、需要与供应商进行深度合作的项目。而直接采购则是与特定的供应商进行一轮或多轮的商议,根据双方商议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成交供应商,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一些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独家供应或紧急采购等特定情形。
在采购流程方面,《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央企必须严格按照既定程序开展工作,并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详细的采购计划。在编制采购文件时,要确保文件内容准确、完整,涵盖采购项目的各项关键信息和技术要求。发出采购公告或邀请书要及时、广泛,确保潜在供应商能够充分获取采购信息。组织采购评审环节要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选拔出最符合采购需求的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后,要迅速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对于小额零星采购,考虑到其采购金额较小、采购频率较高等特点,《指导意见》允许适当简化采购流程,以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除了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外,《指导意见》还对专家评审小组的组建做出了重要规定。央企需要根据采购事项的技术标准、金额大小、采购方式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确定是否有必要组建专家评审小组。并且,要将组建专家评审小组的标准纳入企业的采购制度范畴,确保评审过程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在选拔专家时,要严格按照专业要求、工作经历等条件进行匹配,确保专家能够真正发挥专业优势,为采购评审提供准确、可靠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为了进一步扩充评审专家队伍,提升评审质量,《指导意见》积极倡导央企探索在同行业央企之间共建评审专家库,通过行业共享、联合共建等创新方式,打破企业之间的壁垒,实现专家资源的优化配置。
综上所述,《指导意见》的颁布实施在央企采购管理领域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不仅填补了长期以来央企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制度空白,还为央企采购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然而,在实际的采购实践过程中,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虽然《指导意见》已经明确了央企采购活动的一系列原则性规定,但由于各央企在经营模式、采购对象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些挑战。例如,对于非招标采购方式,各企业仍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适用的具体工作规范和程序。否则,很可能会出现企业偏离政策要求、对政策理解不一致或操作不统一等问题。因此,建议各央企能够充分结合自身的特点和需求,深入研究不同类型采购方式的管理要求,制定出一套涵盖全面、切实可行的采购制度,确保《指导意见》能够在企业内部得到有效落实,推动央企采购管理工作不断迈上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