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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代表未出示授权函,其评审意见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4-02-19

多地政府采购监视管理部门在采购代理机构的监视检查中,多次发现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未向代理机构出具受权函;不少财政部门经过调查评审现场视频材料发现一些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并未核对采购人代表受权函,采购人代表也未向代理机构主动出示。那么,在采购人代表未出示受权函的状况下,采购人代表的评审意见能否有效呢?

  采购人代表应当出具受权函

  理论中,不少地域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当地的公共资源买卖中心评审,《公共资源买卖平台效劳规范(试行)》(发改方法规〔2019〕509号)规则:应按规则的时间和方式,有序引导经身份辨认后的评标(评审)专家进入评标(评审)区域,并将其随身携带的通讯及其他相关电子设备妥善保管在规则地点。不少从业者据此以为公共资源买卖中心对评标(评审)专家停止身份辨认是有根据的,但并未规则对参与评审的采购人代表需求查验受权函。

  安徽省铜陵市公共资源买卖中心副主任王可以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标准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明白规则采购人委派代表参与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受权函。《政府采购货物和效劳招标招标管理方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四十五条也规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担任组织评标工作的第一项职责就包括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受权函。“这意味着,只需出入评标室,代理机构就应当核对身份,详细到采购人代表包括核对采购人代表的身份信息以及受权函。”王可通知记者。

  采购人作为项目的组织施行者,能够拜托采购代理机构完成实践的采购工作,但是其主体义务并不能因而转嫁给代理机构。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朱雨晨以为,因而,采购人能够委派代表参与整个采购的一切环节,以至能够派包括非本单位在内的多人分别参与其中的不同环节。“参与评审的采购人代表,一方面要像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样对招标、响应文件停止评审,这就请求其具备与评审专家一样的专业技术、政府采购法律根本学问等素质和条件,本单位没有适宜人员,还能够指派非本单位的其他专家;另一方面,依据采购人的布置,还能够参与项目的资历检查、参与评审结果的核对,监视评审专家能否依据采购文件规则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规范停止独立评审,以及非招标项目评审中,对本质性变动的内容予以确认等工作。”业内资深人士姚鲁提示,“参与评审的采购人代表关于评审结果有直接的干预才能,也有一定的专业门槛。因而,请求采购人对其出具受权函,是完整有必要的。”

  未出具受权函,评审意见无效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核对采购人代表受权函,假如采购人代表没有受权函,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与采购人沟通并请求及时补办受权函,以免耽搁评审工作。采购人代表也应当积极配合出示受权函,并作为评审资料存档。

  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何文春提示,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未向代理机构出具采购人受权函的,实践上意味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规,其评审意见无效,能够依照87号令第六十七条规则,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停止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假如评审前采购人代表出具了受权函,采购代理机构未核对的,其评审意见应认定有效,但应当对采购代理机构未合规履职状况予以责令整改和行政处分。(张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