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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 News & policy
从某市口腔医院物业服务采购项目看投标价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5-02-27
2023年11月,某市口腔医院物业服务采购项目引发了关于投标价与最低工资标准关系的讨论。该项目预算金额为130万元,A公司以68.88万元中标,而B公司却投诉称A公司中标价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应判定其投标无效。这一事件不仅涉及法律和经济问题,还涉及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从法律层面来看,供应商报价低于按用工人数和最低工资、社保缴费标准计算的金额,并不一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物业公司通常有多个项目和多种收入来源,其收入构成复杂,不能简单地以单个项目的价格来衡量其是否违法。此外,物业行业并非所有员工都需要购买社保,例如退休返聘人员、被征地农民再就业人员等,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劳动力成本,使得较低的报价成为可能。
从市场和技术发展的角度来看,随着机械设备的大量投入和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物业服务项目的综合投入与人力资源成本的相关性已经变得越来越不直接。例如,停车场停车费的收取已经实现了无人化、自动化,人力成本明显降低。因此,不能仅以投标价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就认定其投标无效,而应综合考虑供应商的实际情况和市场变化。
从政府采购的宗旨来看,如果供应商能够证明其报价合理性,遵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并承诺按照不低于项目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保质保量履约,那么就不应否认其中标资格。否则,以供应商报价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而认定其投标无效,属于变相“设定最低限价”的行为,压缩了投标人的报价区间,限制了价格竞争范围,不利于节约财政资金,亦有违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宗旨。
在重新招标过程中,该项目通过改变供应商报价方式,避开了最低工资标准问题。采购预算130万元没变,报价方式修改为仅对服务管理费进行限价和报价,最高限价200元/人/月,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结算方式修改为服务管理费和人员工资以及供应商代缴的社会保险采用每月实际用工结算制。这一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问题,但也引发了对投标价与最低工资标准关系的进一步思考。
综上所述,投标价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关系并非绝对的,应综合考虑供应商的实际情况、市场变化和技术发展等因素,避免简单地以价格作为判断标准,以实现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效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