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领域,检验检测分包检测报告要求的合理性备受关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为这一领域的规范运作提供了重要依据。
办法第十条规定,当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分包检测项目时,必须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机构。这里的 “条件” 主要指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如 CMA 资质,这是机构开展合法检测业务的基本门槛,确保其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环境、设备等硬件条件;“能力” 则涵盖专业检测人员的配备、成熟检测流程的制定等软件方面,保障机构能够切实承担并高质量完成检测业务。
同时,在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情况是法规的明确要求。清晰、准确地呈现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是对报告完整性与合规性的有力保障。以家具项目为例,若涉及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VOC 等项目的分包,检测报告应详细备注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VOC 为分包项目,检测机构为 XX 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机构 CMA 资质认定编号为 XXXX,报告编号为 XXXX”,使报告使用者能够迅速了解分包详情。
从法规角度看,只要检测报告按要求注明分包信息,就满足了基本的合规性。但在实际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性灵活调整要求。对于医疗器械这类对质量和安全要求极高的项目,即便法规未强制要求,采购人从项目质量把控的角度出发,要求供应商提供分包协议,明确各方在检测过程中的权利与责任,以及分包检测数据,以便对检测准确性进行深度核实,这种做法也是合理且必要的。
然而,在增设要求时,必须严守法规底线,不得将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文件禁止分包的项目实施分包。同时,要充分考虑供应商的负担,避免因不合理的要求导致供应商参与投标的积极性受挫,从而影响采购活动的公平性与高效性。在法规框架内,合理平衡项目质量需求与供应商实际情况,是设置检测报告分包检测项要求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