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项目中,当出现中标产品生产企业被责令暂停生产这一突发状况时,采购人如何有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成为了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这不仅关系到采购项目能否顺利推进,更与采购人的利益息息相关。阳谷金罡建筑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招投标领域的专业机构,对这类问题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经验。
案例介绍
以某医疗机构心电图机设备采购项目为例,该项目已完成招标流程并确定了中标结果。然而,后续却收到质疑函,称中标产品存在质量隐患。紧接着,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指出该中标产品生产企业因违规操作被责令暂停生产。这一系列事件使得原本顺利推进的采购项目陷入困境,采购人面临着诸多不确定性。
采购人与第三方社会代理机构的分歧
在处理这一质疑时,采购人与第三方社会代理机构产生了明显的分歧。第三方社会代理机构认为应严格按照既定流程,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结果后再做处理。其原因在于担心随意变更处理方式可能会引发其他不必要的风险,且遵循流程是其一贯的操作原则。而采购人则更关注项目的实际推进和自身权益的保障,认为不能仅仅等待,需要主动采取措施。采购人担心长时间等待会导致项目延误,影响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进而损害公共利益。这种分歧的产生,源于双方所处立场和关注重点的不同。
采购人的应对措施
及时沟通
采购人应第一时间与中标供应商进行深入沟通。通过沟通,详细了解暂停生产的具体原因,是短期的违规整改,还是存在更严重的问题。同时,确认中标供应商是否能够依法签订或履行合同。例如,如果是因为某一环节的临时整改导致暂停生产,且供应商有明确的整改计划和恢复生产的时间节点,那么合同签订和履行可能仍有推进的可能。但如果问题较为复杂,供应商自身也无法确定恢复生产的时间,那么采购人就需要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无法继续时的处理
当采购人发现中标供应商无法继续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财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这一情况。财政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具有重要的监管职责,及时报告能确保相关部门了解情况,以便在政策和监管层面提供指导。此外,采购人可以依法顺延确认下一中标候选供应商。这需要严格按照招投标的相关规则和程序进行操作,确保公平公正。或者,在综合评估各种因素后,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以满足项目的实际需求。
可以继续时的风险防范
若中标供应商表示可以继续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采购人也不能掉以轻心。此时,需要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风险评估。例如,了解供应商在暂停生产期间对生产设备、工艺流程等方面的整改情况,评估这些整改措施是否能够有效消除之前出现的问题。同时,要建立跟踪管理机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持续关注产品质量。可以定期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或者安排专业人员对生产过程进行抽检,以防范合同履约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相关法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也指出,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活动中,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这些法规为采购人在合同签订和履约过程中遇到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时,提供了明确的处理依据。阳谷金罡建筑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提醒采购人,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务必遵循这些法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