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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 News & policy
专家观点:中标后弃标质疑资格的分歧
发布时间:2025-03-17
针对中标后弃标供应商是否还有资格提出质疑这一问题,专家们各抒己见,存在一定的分歧。江西省庐山市财政局采购股负责人陈誉尹认为,倘若弃标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有事实依据,从法律角度来讲,其理论上具备质疑资格。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王永锋也表示,中标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质疑资格与是否弃标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关键在于最终对质疑是否成立的认定。
然而,业内专家李杭则持不同观点,他认为只有当供应商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才可以提出质疑。既然弃标供应商已经主动放弃中标,那么采购结果实际上与它的利益不再相关,所以其提出的质疑应被认定为无效。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专家王周欢也认为中标后弃标的供应商权益不会再受到损害,原则上不可以提出质疑,但如果弃标单位提出的质疑确实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也可以按照人民来信的方式进行处理。
这种分歧反映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应用存在一定的灵活性,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