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后弃标供应商是否还有资格提出质疑,这一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质疑主体需是实际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仅能对已依法获取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法律虽未明文禁止弃标供应商质疑,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明确指出:“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即质疑是否有效,要以“权益受损”为前提。
从法律条文的字面理解来看,弃标供应商仍属于“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理论上具备质疑资格。然而,法律的核心在于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当供应商主动放弃中标,其与采购结果的权益关联已然切断,此时提出质疑是否符合法律的初衷值得深思。在实际操作中,监管部门需严格审查质疑内容是否涉及损害公共利益或程序违法,对于恶意质疑的情形,采购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追究法律责任,以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