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是评标过程中的重要考量因素。近期,A供应商因投标文件落款日期早于开标日期而被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无效,引发了对投标文件有效性的讨论。A供应商对某设备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称其投标文件落款日期为投标文件完成日期,并不违规,且其在《投标函》中已承诺不会在投标有效期90天内撤回投标文件。
财政部门调查后认为,A供应商投标文件落款日期填写为投标文件完成日期,不违反招标文件要求。不能仅因A供应商在《投标函》中未明确投标有效期具体起算时间,就以投标文件落款日期为起算时间,认定其投标有效期不足90天。评标委员会的符合性审查存在错误,A供应商不应被认定为投标无效,投诉事项成立。
专家分析指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明确规定,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起算,即开标日期起算。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投标文件落款日期须填写为开标日期,因此A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落款日期早于开标日期并不违规。同时,A供应商已承诺投标有效期为开标后90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能以此认定投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