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价格作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罪判定依据是否需要与时俱进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刑法》规定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旨在重点打击严重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并节约司法成本。当时技术条件下,经侦技术手段调查取证困难,若对所有串通投标行为立案调查,会耗费大量司法成本。
但随着经侦技术提高和人工智能发展,调查取证不再困难。因此,相关法律和执法标准应与时俱进,适当放宽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在执行现有立案标准基础上,允许司法机关对标准以下的一般串通投标行为立案调查,以此认定是否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放宽立案标准契合当下技术发展和执法需求,还能对潜在有串通投标倾向的当事人形成威慑,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
依《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构成串通投标罪需满足一定金额条件,情节严重的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与否的区分,有其必要性。对于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非情节严重的,通过行政处罚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同时,认定串通投标罪与否,价格绝非唯一标准。鉴于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仅凭价格判断难以全面捕捉串通行为。建议引入技术辅助判定,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技术构建投标数据分析系统,分析价格、投标文件文本相似度、投标时间、投标人历史行为等;结合市场价格动态评估,考虑市场价格波动,运用人工智能算法构建市场价格模型,实时追踪分析市场趋势;分析异常报价行为模式,借助人工智能的学习分析能力,识别新型异常报价模式,作为判定串通投标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