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635-6210399
行业政策\ News & policy
企业自有资金与财政性资金区分视角下的采购监督边界
发布时间:2025-04-30
在采购活动的资金管理领域,企业自有资金与财政性资金犹如两条并行的轨道,有着明确的区分,而这种区分直接影响着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边界。
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界定,只有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才属于政府采购。企业自有资金,作为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一般情况下,企业运用其实施的采购活动,不在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以某市电信集团下属国有公司的信息化服务项目采购为例,该项目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未遵循政府采购程序,未申请政府采购项目编号,政府采购网无记录,因此其采购行为不被认定为政府采购行为,财政部门也无监督管理权限。
但并非所有单位的自有资金采购都不受政府采购法约束。像公立医院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其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等 “自有资金” 需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这些单位使用此类资金开展采购活动时,需遵循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此外,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既有财政性资金又有非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部分及无法分割采购的情况,都要适用政府采购法相关法规。
明确企业自有资金与财政性资金的区分,有助于企业和相关单位准确把握采购活动中的财政监督边界,规范采购行为,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