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高度关注竞争有效性。一是设计了两阶段评审规则,防止研发实力不强的供应商“低价冲标”。第二十二条规定:“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规定,可以对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研发方案部分和其他部分采取两阶段评审,先评审研发方案部分,对研发方案得分达到规定名次的,再综合评审其他部分,按照总得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成交候选人。”二是授予采购人对竞争结果的判断和决断权,不必勉强完成采购。第二十三条规定:“成交候选人数量少于谈判文件规定的研发供应商数量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所有成交候选人为研发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