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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 News & policy
坚持标本兼治 构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发布时间:2024-05-22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一些问题早已成了顽症,若不下猛药,难以标本兼治。《意见》针对目前招标投标市场出现的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措施。
  一是实行招标采购专业人员能力评价,提升采购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目前,我国并未对招标采购专业人员实行准入制,使得招标采购专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难以适应招标投标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大了围标串标风险。为了全面提升招标采购专业人员的执业水平,《意见》提出,“加快推进招标采购专业人员能力评价工作,研究完善招标采购相关人才培养机制,提升招标采购专业服务水平”。这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是相契合的。
  二是允许招标人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根据招标投标相关要求,在一般情况下,招标人只能在评标报告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这一规定将招标人的选择权和决策权分离,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招标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意见》提出,“探索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即允许招标人在内控机制的约束下,自主地研究确定中标人,而非被动地接受第一中标候选人。此举强化了招标人的采购决策权,强调了招标人主体责任的落实。
  三是认可了非招标采购方式。在招标投标领域,我国长期以来只认可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采购方式,对于非招标采购方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意见》首次提出要“加强招标采购与非招标采购的衔接,支持科技创新、应急抢险、以工代赈、村庄建设、造林种草等领域项目采用灵活方式发包”,认可了非招标采购方式。
  四是加强标准建设,完善标准体系。《意见》提出,“加快构建科学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标准体系,按照不同领域和专业制定数字化招标采购技术标准,满足各类项目专业化交易需求。建立招标投标领域统一分级分类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规范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应用。”这里强调了两个标准,即交易标准和信用标准。笔者认为,交易标准规范交易行为,而信用标准规范参与者行为。通过这两个标准的完善与规范,达到建立长效机制的目的。
  五是试行将投标人资格作为评审因素。投标人资格一般是前置条件,不作为评审因素。但《意见》提出,“积极试行投标人资格、业绩、信用等客观量化评审”,间接地承认了投标人资格可以作为评审因素。
  六是推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与招标投标交易编码关联应用。笔者认为,此举是为了建立长效机制,便于投资项目与招标投标交易相关信息的搜索与运用,从而可以终身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