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635-6210399
行业政策\ News & policy
《创新采购办法》的要点
发布时间:2024-05-28
——对实质性创新进行了定义,并通过一系列程序设计来确保财政资金可以投向实质性创新。例如,《创新采购办法》第二条第四款将创新产品定义为具有实质性的技术创新,包含新的技术原理、技术思想或者技术方法的产品。对现有产品的改型以及对既有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等没有实质性技术创新的,不属于创新产品。
  《创新采购办法》第十二条要求采购人在开展合作创新采购前,必须制定采购方案,采购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创新产品的最低研发目标、最高研发费用、应用场景和研发期限,创新产品的迭代升级服务要求等。采购方案应经咨询论证,并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内部审查、核准程序后实施。这里的最低研发目标、最高研发费用和研发期限则是第七条中要求采购人必须在采购前开展市场调研和专家论证的产出结果,相当于在具体采购实施前,从源头上对正确适用合作创新采购进行规制。
  在采购过程中也有坚持实质性创新的规范。《创新采购办法》第十八条要求在研发谈判文件中必须写入各阶段研发标志性成果的响应要求,标志性成果定义为包括形成创新产品的详细设计方案、技术原理在实验室环境获得验证通过、创新产品的关键部件研制成功、生产出符合要求的模型样机以及创新产品通过采购人试用和履约验收等。
  在合同管理阶段,这种对实质性创新的规范依然在延续。《创新采购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要求在相应研发阶段,供应商只有提供满足要求的标志性成果,才能进入下一研发阶段,否则供应商就被淘汰。第三十一条规定研发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属于重大合作创新采购项目的,不得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