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市道路交通标线更新项目的竞争性磋商采购中,采购人 G 局设定的资格条件与人员配置要求引发了潜在供应商的投诉。该项目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但在人员配置上,明确要求项目负责人需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建造师注册证书,技术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的职称需为市政工程相关专业。
投诉人 J 公司指出,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安全设施分项)对应的注册建造师应为公路工程专业,职称要求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磋商文件中人员配置要求仅认可市政专业资质人员,与资质要求中的公路交通工程专业资质形成矛盾,实质上排斥了具备公路工程专业资质的潜在供应商,构成对不同资质供应商的差别待遇。
从项目属性看,道路交通标线更新涉及城市道路与公路的双重管理范畴。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涵盖 “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 施工,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安全设施分项)则可承担 “一级以下公路标志、标线” 等工程。采购人综合项目实际内容(城市道路标线更新),选择两类相近资质作为资格条件,旨在扩大潜在供应商范围,促进充分竞争。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该资质设置未违反强制性规定,投诉事项 1 因缺乏事实依据被驳回。
尽管资质要求具有合理性,但人员配置要求暴露出采购文件编制的专业性不足。磋商文件对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专业限定仅指向市政工程领域,忽略了公路交通工程专业资质对应的人员配置标准。这种 “资质放宽、人员收紧” 的设置,导致具备公路工程专业资质的供应商因人员条件不符被隐性排除,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的规定。财政部门据此认定投诉事项 2 成立,责令修改磋商文件后重新采购。
政府采购项目的资质要求需以项目实际需求为核心,结合行业管理规范综合判断。对于涉及多领域管理的项目(如市政与公路交叉范畴),可参考相近资质标准拓宽竞争范围,但需避免资质类别与项目内容的实质性脱节。本案中,采购人对 “城市道路标线” 属性的判断虽未违反规定,但需在采购文件中对资质选择依据作出清晰说明,减少潜在争议。
资质标准不仅规定企业的施工范围,也明确了人员配置的专业要求。采购文件中人员资格条件应与所设资质类别一一对应,避免出现 “多重标准”。例如,允许供应商选择市政或公路工程专业资质时,人员配置需同时认可两类资质对应的专业资格,确保不同资质路径的供应商享有公平竞争机会。
本案争议反映出采购文件编制中对行业资质标准的理解偏差。为避免类似问题,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在文件编制阶段引入行业专家或法律顾问,对资质、人员、技术标准等条款进行合规性审查,确保采购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要求,从源头减少质疑投诉风险。
政府采购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公平竞争与资源优化配置。本案中,资质要求的开放性与人员配置的封闭性形成鲜明对比,凸显出采购文件编制的精细化短板。随着政府采购监管的深化,采购人需以更严谨的专业态度对待资格条件设置,在拓宽竞争范围的同时,确保各环节要求的逻辑一致性,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透明、公平的竞争环境,切实提升政府采购的规范性与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