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概念需明确。“名词和术语的解释”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这一点在《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五条中得到了明确的体现,该条款将“名词和术语的解释”列为技术合同的必备内容。实践中,技术开发合同往往涉及背景知识产权、前景知识产权、联合前景知识产权等概念,以及相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利益分配及使用、许可等多项内容。因此,在拟定技术开发合同时不能仅约定“另行协商”,各方应尽可能对合同中出现的所有专业术语、特定名词进行明确界定,以消除合同条款中的歧义,确保合同条款的清晰、准确和可执行性。特别是关键术语和定义,各方必须达成一致的理解。如果解释不清或存在歧义,很可能会导致合同纠纷甚至引发法律诉讼。
——合同要素应齐全。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提出“编制发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制定合同范本、维权流程等操作指引,鼓励企业加强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持续优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保护环境”的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组织编制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一书,其中“第七章 法务与知识产权管理”的“(四)技术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合同中要约定的知识产权条款”载明,知识产权条款对技术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合同来说必不可少,并从“应约定技术成果的权属”“应约定保密条款”“明确知识产权担保条款”“明确后续知识产权的管理与维护事务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等方面对知识产权成果的归属及其保护进行了论述。此外,在技术开发过程中存在着技术难题、市场需求变化等风险,还应明确风险的承担方式、管控措施等内容。
——合同条款要规范。在实践操作中,科技部印发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可供参考。如示范文本第十五条就知识产权的归属及利用做了相应的提示和约定,为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提供了专利权保护、技术秘密保护两条路径,也为特别约定留出了适用空间。同时,缔约方也可根据倾向的知识产权处置方式,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编制的《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试行)》,借鉴相应类型的条款内容,拟定合作协议的知识产权有关条款,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条款内容进行适应性修改。
此外,缔约方要充分理解《民法典》有关“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的精神,并铭记“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的要求,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