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B 学校学生宿舍装配式成品卫生间采购项目中,A 公司因对采购过程及结果不满提起投诉,但其提交的投诉材料中包含中标供应商投标样品的照片,这一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引发争议。Z 省财政厅经调查后,认定 A 公司构成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作出驳回投诉的决定。A 公司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最终法院维持了原处理决定。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以下三点:
- A 公司经预约审批进入学校拍摄证据材料的行为是否合法?
- 评审结束后拍摄其他供应商投标样品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
- 在地下公共停车场(无人看守且无禁止拍照标志)拍摄的照片用于投诉是否违法?
案涉项目样品存放于 B 学校实行封闭管理的地下车库,校外人员入校需通过 “访客系统” 登记并经负责人批准。A 公司虽通过预约登记系统审批入校,但登记的访问原因均为 “投标事项”,未提及 “拍摄样品”。其拍摄中标供应商样品的行为超出了登记的入校目的,且未获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中标供应商及其他供应商的同意,因此该拍摄行为不合法。
虽然评审已结束,但整个采购活动尚未完结。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应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保管、封存,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非公开内容。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前已明确告知各供应商不得对他人样品进行拍摄、录像,样品递交截止时也要求供应商离开样品存放现场。截至 A 公司拍摄时,采购代理机构尚未通知供应商退回样品。在此情况下,A 公司自行进入样品存放场所拍摄,缺乏正当理由,行为不正当。
经调查,样品存放处属于未启用、未对公众开放的人民防空工程,车库大门一直关闭,区域内设有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等安保设施,学校安保人员在人防门外进行管控。A 公司未经同意进入该评审场所,拍摄尚处于保管、封存状态的中标单位样品(属于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并将所拍照片用于投诉,其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由于 A 公司无法证明其取得该照片的方式合法,应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构成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的情形。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求供应商提交样品对于判断其履约能力、保障项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但样品在提交、封存、保管、处置等环节若不规范,极易引发质疑投诉及其他法律纠纷。
- 严控样品提交的必要性: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在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下除外。
- 提升样品保管的保密性:样品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对外公开发布的内容。采购代理机构应设置专门的样品间,划分独立封闭空间,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避免无关人员接触样品,防止样品信息泄露。
- 优化样品处置流程: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节点,组织供应商有序撤回样品。对于逾期未取回的样品,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样品管理的及时性和规范性。对于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样品,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为政府采购活动中如何认定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也提醒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和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