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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 News & policy
采购人应该像选择采购方式那样,根据采购需求的特点选择评审方式
发布时间:2024-06-19
采购人应该像选择采购方式那样,根据采购需求的特点选择评审方式。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以及需要与供应商协商解决方案的项目,综合评分法更适合。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意味着采购人需尽可能明确采购需求,包括应落实的政策功能以及防范履约风险措施在内的商务条款,将所有实质性要求、与报价相关的需求等囊括其中。若采用标准化的方式描述,除了技术服务标准和采购需求标准外,还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供应商只需要根据采购需求,提供或承诺提供符合特定技术规格和性能标准的产品、服务,即先满足需求、后竞争报价。
  ——政策功能。最低评标价法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并不矛盾。除了节能节水等强制的政策功能和强制标准一样作为可否决投标的实质性要求外,价格扣除可以将支持中小企业、支持绿色采购等政策功能与以价格为核心的市场竞争规则完美结合,且无操控可能,比综合评分法更简单高效。采购需求标准所包含的政府对绿色环保、科技创新的支持,通过价格扣除传递给供应商,从而推动供给侧改革,成为政府利用市场手段直接调控市场供给的政策工具。
  ——信用评价。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才是顺利履约的保证,而提前对履约风险进行预防与管理显得尤为重要。除了在资格审查阶段拒绝不诚信供应商和在评审阶段加强对恶意低价的甄别外,在签订合同阶段提高履约保证也是预防恶意低价的有效手段。同时,在验收阶段还应进行履约评价,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共享履约信用,形成“一处违约、处处受阻”的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