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做法。一是低价中标需满足实质性要求。无论是综合评分法还是最低评标价法,中标的前提都是供应商的投标应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可对货物或服务的质量、技术参数等提出实质性要求。对于不满足实质性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认定其为无效投标。采购人在选择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时,可在采购文件中规定最低的质量要求和标准,这样也可避免质量差的产品低价成交。
二是评标委员会有权认定异常低价投标无效。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规定,目前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法律法规中关于异常价格有直接关系的条款,主要体现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
87号令第六十条主要从三方面对异常低价中标进行了遏制:一是将参考比对价格定为“其他投标人的价格”,避免了成本价难以衡量的问题,便于评标委员会实际操作;二是要求低价投标者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给予供应商对价格合理性进行说明的权利和机会;三是规定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三是建立供应商诚信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政府机构建立和维护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对供应商施行诚信管理。如果供应商违反诚信原则,则将被纳入黑名单,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相关部门对供应商实施动态监管,若发现违约行为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四是对低价中标进行立法调整。2022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将政府采购的评审方法分为最低评审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最优质量法,并限制了最低评审价法的范围,即通用货物、服务,内容单一、方案简单的小型工程的招标采购,一般采用最低评审价法。笔者认为,这一举措将会有效约束异常低价投标问题,也使得现行法律更具有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