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收有据,做到规范受理痕迹化。
一是及时签收。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收到现场递交的质疑函后应即时签收详细登记,邮寄方式递交的应当保留邮寄签收凭据;签收后应尽量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二是分类处理。对不符合质疑条件的,要及时按下列规定处理:质疑书格式、签字盖章等形式不符合规定或相关证据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质疑人修改或补充后重新提出质疑;质疑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书面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 依规审查,做到严格受理合法化。
质疑受理审查主要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
一是形式性审查。主要包括:审查质疑人是否在质疑有效期内提出质疑、质疑书格式和签字盖章、提出质疑日期,以及必须提交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证照、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的全权代表的身份证件资料等是否齐全有效,是否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财政部94号令”)规定等。
二是实质性审查。主要包括: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需要审查质疑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通用资格条件和所质疑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并据此判定质疑人是否属于所质疑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对开标(含唱标)、评标和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重点审查质疑人是否实际参加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是否属于可质疑程序环节范围;同时还要审查具体质疑内容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质疑事项范围、证据来源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等。
3、正确用法,做到有限受理合规化。
我们受理审查质疑函时要正确理解法律法规内涵,依法依规处理好有争议的法律理解执行问题。
一是依规界定适格性问题。所谓适格性,就是质疑人应当是所质疑采购项目的适格(合格)潜在供应商、具备合法的质疑主体资格。因此这需要尽可能详细查明质疑人是否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和采购项目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问题。例如,一个城市环卫项目,采购人设置有环卫车辆、机具设备和履约人员等专业条件要求;新成立才一个多月的卖副食品个体户去质疑采购文件评分因素未量化细化问题。经查其营业执照经营内容没有与本项目相关的事项,质疑人也不能举证自身已然性满足采购项目的资格条件;因此很明显该质疑人不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这一法定资格条件,依法依规不属于适格质疑人,其提出质疑的行为无效。
再例如:采购建筑工程项目,采购文件设有“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若质疑人不具有该资质证书的,依法依规不属于该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不具备质疑主体资格,依法无权提出质疑。
针对上述案例情形,采购活动无论怎么开展均不对质疑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此类案件我们在处理时如何正确适用法律问题,财政部法规政策咨询答复(参见下图)和第29号投诉裁决指导性案例《X厅信息厅应用平台采购项目投诉案》做了解答。
二是政府采购管理事务不属于可质疑事项问题。政府采购管理事务主要包括:采购预算制订丶采购合同分包和采购项目设立,采购方式选择、评定标办法选择(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等事项。这些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采购文件内容,这是采购人和财政部门的管理事务。因为无论选择何种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除外)、无论用哪种评定标办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等均是对供应商公平公正的,这些事项不会排斥和限制其参加采购活动;只有基于某种采购方式或评定标办法而制订的具体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审条件和具体评分因素等内容才可能影响或限制供应商参加该采购项目的投标响应。对此,《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P181页作了法律解释,财政部的法规政策解答(参见下图)和指导性案例42号《P市加油站智能远程监管系统(物联网监管系统)采购项目投诉案》做了法律解答。
三是对于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是相关环节的参加者。没有参加投标响应活动的供应商不能对开标(唱标)程序、评审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在开评标程序中被废掉出局的,不能对后面的采购程序、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在评审中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不能对后面的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总之,可质疑事项仅仅是质疑人在某一环节实际参与的事项和该环节之前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