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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 News & policy
政府采购乱象:从无故弃标案看多方违规行为及深层治理需求
发布时间:2025-06-12

一、案件始末:一场围绕弃标的利益博弈

2025 年 5 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接到一起特殊的举报 —— 某学校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中,中标供应商在成交后突然无故弃标,代理机构请求对涉事企业展开调查。随着调查深入,这起看似普通的商业违约事件,逐渐揭开政府采购领域多方勾结、违规操作的黑色链条。


该项目采购内容为实验室设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小众品牌产品因价格低廉中标。然而,采购人对这一结果并不满意,试图通过废标重新选择供应商。为此,采购人主动联系代理机构及其他潜在供应商,共谋废标之计。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非但未制止违规行为,反而建议成交供应商 “主动弃标”;某供应商则提出 “通过质疑迫使项目废标” 的方案,并以检测报告造假、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实等莫须有的理由发起质疑。


在质疑期间,成交供应商与质疑方的一通电话成为关键转折点。质疑供应商在通话中以 “项目必须废标”“你无法完成履约” 等言辞威胁利诱对方放弃中标,而成交供应商全程录音并提交给财政部门。这一证据链最终坐实了多方合谋操纵采购结果的违规事实。

二、违规定性:法律框架下的责任认定

经调查,涉事各方行为均触碰法律红线:


  1. 成交供应商以 “工作台规格型号字母填写错误” 为由弃标,该理由被认定为 “无正当理由”(法律明确 “正当理由” 仅限不可抗力因素),其行为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构成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
  2. 质疑供应商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仅凭主观猜测发起质疑,并通过电话威胁排挤其他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构成 “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竞争对手”。
  3. 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合谋推动废标,暴露出采购需求管理混乱、内控制度失效等深层问题:采购需求文件由供应商代制,技术指标模糊导致结果偏离预期;内部监督机制形同虚设,未能形成采购、财务、业务部门的监管合力,为权力寻租埋下隐患。

三、案例警示:重构政府采购生态的三重追问

这起案件犹如一面镜子,折射出政府采购领域的系统性风险:

(一)需求管理失控:谁来定义 “真实需求”?

当供应商代替采购人编制采购文件时,需求偏离实际已成为必然。本案中,实验室设备采购因 “小众品牌中标” 引发采购人不满,本质是需求调研缺位的结果。如何建立采购人主导、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的需求形成机制,避免 “供应商定制化采购”,成为制度设计的首要命题。

(二)内控体系虚置:如何扎紧权力笼子?

采购人内部监管失效,暴露出 “重采购、轻管理” 的普遍现象。财政部门需推动采购人建立跨部门审核机制,将采购决策、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环节纳入内部审计范畴,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流程留痕,从源头遏制 “一把手说了算” 的廉政风险。

(三)代理机构定位:服务者还是合规守门人?

本案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 “馊主意”,凸显部分代理机构角色错位。行业监管需明确代理机构的法定职责边界,将 “合规性审查” 纳入服务考核指标,对协助违规操作的机构实施信用惩戒,倒逼其从 “迎合采购人” 转向 “维护市场秩序”。

四、治理路径:从个案惩戒到制度重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已对涉事供应商作出行政处罚,并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发出监管整改意见。但个案处理之外,更需从顶层设计层面完善制度:


  • 强化需求管理刚性约束:出台《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明确需求编制、论证、公示的法定程序,将 “供应商代制需求文件” 列为违规行为。
  • 构建全流程信用监管体系:将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违规行为纳入全国统一信用平台,实施跨区域联合惩戒,对失信主体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压实代理机构合规责任:建立代理机构 “负面清单” 制度,对诱导违规废标、协助围标串标等行为,依法吊销执业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不仅是财政资金的支出渠道,更是维护市场公平、落实国家政策的重要工具。本案警示我们,唯有通过需求端的科学管理、执行端的刚性约束、监督端的全链条发力,才能打破 “利益同盟” 的潜规则,让政府采购真正回归 “公开、公平、公正” 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