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对某总体规划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非电子化流程)。采购公告明确要求潜在供应商需在指定时间、地点以 300 元 / 份的价格购买纸质采购文件,且投标人须具备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
在公告发布后,10 余家供应商按规购买文件,而 A 公司未遵循公告要求,自行通过某政府采购网公开渠道免费下载了采购文件。随后,A 公司以 “采购文件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 为由提出质疑,同时援引《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主张 “采购文件应免费”,并据此认为自身具备质疑资格。
采购代理机构经审查认定:A 公司未在报名期限内现场报名及付费购取文件,未实质参与采购活动,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遂作出不予受理质疑的决定。A 公司不服,向财政部门投诉,最终因 “未依法获取可质疑的采购文件” 被驳回。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体系,两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存在显著差异:
- 供应商:需完成 “购买 / 下载文件 + 递交投标文件 + 参与开标” 等完整流程,可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全流程提出质疑。
- 潜在供应商:仅完成 “购买 / 下载文件” 环节,未参与后续流程,仅能针对采购文件本身提出质疑。
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实质性参与采购活动,且均以 “按规获取文件” 为权利行使前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获取方式是否合规”。采购公告明确规定获取文件的方式为 “指定时间、地点付费购买”,而 A 公司通过非指定渠道免费下载,属于典型的 “未依法获取”。
-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要求,质疑供应商需 “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A 公司未按公告要求完成报名及购取文件的程序,既非 “潜在供应商”,更非 “供应商”,其质疑缺乏主体资格基础。
- 逻辑延伸:即便采购文件依法应免费(如电子化采购场景),供应商仍需通过公告指定渠道获取文件(通常需平台留痕以计算质疑期限)。非指定渠道下载不构成 “依法获取”,无法取得质疑权。
针对 A 公司援引的 “文件应免费” 主张,需结合采购形式区分处理:
- 电子化采购项目:根据财政部相关通知,必须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旨在降低交易成本。
- 非电子化采购项目:法规未强制禁止收费,本案中 300 元定价符合 “鼓励免费但不强制” 的原则。
无论是否收费,“按公告指定方式获取” 均为权利行使的前置条件。A 公司混淆了 “收费合理性” 与 “获取程序合法性”,其主张未能突破 “程序正义” 的法律边界。
- 程序合规优先:必须严格按照采购公告规定的方式、时限获取文件,避免因 “捷径” 丧失权利。
- 权利救济边界:非潜在供应商若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可通过以下非质疑途径推动解决:
- 询问机制:依据《政府采购法》向采购人提出书面或口头询问,要求澄清条款合法性。
- 建议提交:以专业书面意见形式,向采购主体详细列明涉嫌歧视的条款、法律依据及修改建议,促其自主纠错。
- 公告细节化:明确文件获取的操作细则(如付费方式、平台留痕要求等),减少争议空间。
- 合规性审查:在质疑处理环节,优先核实供应商主体资格的合法性,确保采购活动程序严谨。
现行法规将质疑权限定于 “潜在供应商”,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会监督的参与度。未来可探索建立 “政府采购合规性建议机制”,允许非参与主体通过制度化渠道反映问题,在保障程序正义的同时,提升采购活动的透明度与公平性。
本案以 “非合规获取文件” 为切入点,揭示了政府采购活动中 “程序正义” 与 “实体权利” 的深层逻辑 —— 权利的行使必须以合规的程序为前提。对于供应商而言,唯有严格遵循法规与公告要求,才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对于监管层面,如何在 “主体资格限定” 与 “社会监督开放性” 之间寻求平衡,仍是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