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在采购需求调查阶段公示的材料是否属于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供应商对此材料有意见的,是否能采用质疑的方式进行维权。
其一,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质疑”程序是救济程序,是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损害其权益的维权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在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笔者认为,此处“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就是指可能对供应商权益造成影响(供应商认为可能损害其权益)的采购文件。其二,本案例中采购人在公开征求对采购需求的意见时,公示的相关材料对供应商的权益本身不可能造成任何损害。虽然所公示的材料反映出采购人在进行需求调查时不符合规定,但该调查材料和依据调查材料形成的采购需求并不是进入到供应商可以投标响应采购环节的采购文件,不会对供应商的权益造成影响。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例中A公司依法不能对采购人公示的采购需求和相关材料提出质疑。其三,采购人确定了采购需求,当把采购需求编制到采购公告发布后的采购文件时,才可能对供应商的权益造成影响。此时,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损害其权益的,依法可以提出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