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B认为采购文件设置不合理条款,指向品牌飞利浦产品,设置排他性参数OLED显示器≥21英寸,无闪烁,可上下左右旋转、倾斜;支持纯净波探头或冰晶体探头≥4支。限制竞争,公然违法,破坏有序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背公平公正原则。采购文件设置条件不合理,如以业绩要求作为评审标准,又以售后服务作为评审条件指向特定渠道,既违反法了律禁止性规定,又违背了公平公正的采购原则。
被投诉人A认为其采购产品参数是在其官网公开征集,同时根据临床工作需求,结合各品牌偏离情况的基础上综合调整设定的。该项目技术参数无星号条款,仅一条商务条款“九”为星号条款, GE、飞利浦、西门子等各厂家均可满足,非星号条款允许品牌差距,可偏离。业绩方面参考其心功能检查科心超设备采购需求“产品业绩:4分。所投产品业绩合同签订时间应自开标之日起上推3年内,有一项加1分,加满4分为止。(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合同,签订时间以业绩合同为准,复印件或扫描件应能辨识买卖双方公章、签订时间,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如业绩合同不能体现以上全部内容,可提供业绩合同甲方加盖公章的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否则,不得分。)”
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受理本案,经调查核实发现,被投诉人A提供的各类品牌对应产品证明文件显示其设置的条款非仅指向飞利浦产品,西门子、GE、日立共三家企业的产品能满足OLED显示器≥21英寸要求,其中GE产品(具有XDBlear冰晶探头)满足纯净波探头或冰晶体探头要求。针对业绩方面,由于存在歧义,被投诉人A自行决定将心脏机业绩修改为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