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合理编制采购文件。例如,适当调低商务报价在评标体系中的比重,转而加大对技术实力、服务方案及项目管理能力等非价格因素的评价分量,引导供应商聚焦于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或产品,而非单纯的价格竞争。
二是创新采用评标基准价机制。例如,只有当供应商在商务及技术评估中获得的综合评分超过总分的60%时,其报价才被纳入最终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中。笔者认为,这一做法不仅能有效筛选出真正具备竞争力的供应商,而且还能激励投标人更加注重提升自身综合实力和方案的吸引力。
三是探索多元化的评价体系。通过一些可量化的数据、方式,平衡价格与质量、服务等之间的关系,确保最低报价的合理性与项目需求的最大化相契合。这种量化可评估机制将为监管工作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提升决策的客观性和采购效率,进而提高政府采购环境的公平性与透明度。
四是加强评审专家监管。根据87号令规定,评审专家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异常低价投标行为应开展价格澄清程序。但若疏于对评审专家的监管,易导致评审专家对价格是否合理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应加强对评审专家是否及时启动异常低价处理程序的审查。
五是强化履约评价。笔者认为,异常低价中标的后果主要体现在履约环节,即供应商在招标阶段低价冲标,在履约阶段以次充好,进而影响了项目质量。因此,有必要强化履约验收评价,将中标企业的交付成果按项目如实验收。如果发现供应商有违约行为,则如实上报行政主管单位进行处理。
六是推动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市场主体自主自愿进行信用登记,以便及时、准确、全面地记录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监督机构应落实及强化核验机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同时,鼓励各地加强供应商信用管理、完善信用链路、定期及时公告,从而推动信用应用,形成失信必罚的社会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