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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 News & policy
政府采购领域非法质疑投诉的识别与应对策略
发布时间:2025-06-26


一、引言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质疑投诉机制是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设计。然而,随着市场环境的复杂化,非法质疑投诉现象频发,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采购秩序,还可能滋生利益交换等违规行为。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深入剖析非法质疑投诉的法律边界与表现形式,并提出针对性的处理路径,以期为净化政府采购市场提供实践参考。

二、非法质疑投诉的法律界定与核心特征

(一)法律依据梳理

  1.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供应商质疑需满足主体适格、事项限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 / 成交结果)、期限合规(知道或应知权益受损后 7 个工作日内)、形式书面化等条件。
  2.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细化了 “应知权益受损之日” 的认定标准,第五十五条强调质疑投诉需有明确请求及必要证明材料,且投诉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

(二)非法质疑的核心判定标准

合法质疑需同时满足六大要件:主体为项目供应商、事项限于法定范围、与自身权益相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交、具备明确请求与证明材料。反之,任一要件缺失即构成非法质疑。

三、非法质疑投诉的九大典型表现

(一)主体不适格

  1. 未合法获取采购文件或不具备项目要求资格的供应商提出质疑。例如,某建筑公司因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对彩票印刷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被认定为无效。
  2. 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如无相应人员、业绩或存在重大违法记录)参与质疑。某文化传播公司因缺乏智慧教室建设项目要求的工程师及业绩,其对评分标准的质疑不具法律效力。

(二)事项超范围

对合同履约、采购需求征集过程或采购人员个人行为等法定范围外事项提出质疑,属于无效质疑。

(三)权益无关联

  1. 本地供应商对限制外地供应商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因未损害自身权益被认定为非法。
  2. 未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提出质疑,因未实际参与采购活动,质疑事项与己无关。

(四)期限违规

质疑期限从 “应知之日” 的次工作日起算,采购文件质疑期限以公告届满日为准(除非系统违规要求报名)。逾期提出的质疑直接丧失法律效力。

(五)对象错误

向采购人上级部门或财政部门直接提出质疑,而非先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主张权利,属于程序违法。

(六)请求模糊

质疑函未明确提出修改文件、重新评审等救济请求,或混淆质疑与询问(仅要求信息披露),均不符合维权救济的本质要求。

(七)证据缺失

以无关材料推测或仅凭主观推理提出质疑(如以其他项目问题推断本项目违规),未提供必要证明材料,属于 “凭空质疑”。

(八)假冒质疑

未经供应商授权,冒用其名义或私刻公章提出质疑,构成严重违法。

(九)重复质疑

对同一事项在采购人答复后再次质疑,或已进入投诉程序仍就同一问题重复主张,违反 “一次性质疑” 原则。

四、非法质疑投诉的分级处理机制

(一)受理阶段的快速甄别

  1. 对主体不适格、超期、假冒或重复质疑,采购人应通过约谈沟通,引导供应商主动撤回;拒不撤回的,书面告知其质疑无效。
  2. 对事项超范围的质疑,书面告知供应商调整质疑范围,并对涉及的违规线索启动调查程序。

(二)程序瑕疵的补正引导

  1. 对质疑对象错误或请求不明确的,要求供应商修改质疑函,明确救济对象与请求;若属询问需求,引导其改用询问函。
  2. 对证据不足的质疑,告知供应商补充必要证明材料(非 “充分举证”),无法提供客观证据的,认定质疑不成立。

(三)实质无效的法定处理

经调查确认质疑事项与供应商权益无关的,应书面答复其质疑无效;涉及恶意质疑或扰乱秩序的,依法记录信用档案并通报监管部门。

五、结语

非法质疑投诉的治理是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的关键环节。采购人及代理机构需严格落实法定审查义务,通过精准甄别、分类处理与信用惩戒相结合的机制,从源头遏制恶意质疑现象。同时,建议加强供应商法治教育,完善质疑投诉数字化管理系统,推动政府采购活动在阳光下运行,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