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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 News & policy
A公司所反映的采购人单方面发函终止合同
发布时间:2024-06-04

某单位采购人装修项目,经竞争性磋商小组评审,A公司为中标供应商。2023年11月20日,采购人与A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金额100.18万元,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为2023年11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4年1月19日,合同中明确:“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法院起诉。”2023年11月28日,采购人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A公司在该项目中经验收结算后应收账款,冻结限额为126万元,期限3年。期间,采购人就解除合同事宜向当地财政部门发函。2023年12月14日,采购人向A公司发函终止合同。随后A公司将采购人单方面与其解除合同事宜反映到当地纪检部门。纪检部门请财政部门就此事项作出说明。

  财政部门认为“A公司所反映的采购人单方面发函终止合同”事项不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事项,也不是备案事项,不属于财政部门行政管理的职责范围;涉及“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属于民事法律的调整范畴,应当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解决;建议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依照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由司法机关定纷止争,作出终局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