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对财政部门的审批及备案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终止既不是财政部门审批事项,也不是备案事项。采购人如认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合同终止的情形,可依照“依据合法、程序合法、决策合法”的原则予以终止,并妥善做好后续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