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机制作为政府采购监管体系的关键环节,为供应商提供了制度化的权利救济渠道,对于保障采购活动公平性、提升决策透明度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实践中,恶意质疑、滥用程序等现象频发,不仅扰乱了政府采购秩序,也对质疑制度的公信力造成损害。因此,精准界定质疑主体的合法资格,从源头上过滤无效质疑,成为优化政府采购生态的重要课题。本文结合现行法规与实务案例,重点探讨采购文件与采购结果两类质疑场景下的主体适格性审查标准。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获取采购文件是提出质疑的前置条件。在电子化采购趋势下,审查重点应聚焦于供应商获取文件的凭证效力:
- 获取途径的双重模式
一是通过采购文件指定的电子化平台获取(如四川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的自动回执单),二是从采购公告公开信息中获取(实践中因公告内容局限性,该方式适用较少)。 - 凭证提交的强制要求
鉴于开标前采购人通常无法掌握潜在供应商名单,质疑人须在提交质疑函时同步提供获取文件的有效证明(如平台下载记录、报名回执等)。采购文件应预先明确凭证形式与提交要求,为形式审查提供操作依据。
即便完成形式审查,仍需进一步判断质疑人是否具备合法质疑权。核心标准在于:采购文件是否实际损害其参与采购活动的权益,可从以下维度展开:
- 特定资格条件的适格性
对于涉及资质许可的采购项目(如医疗设备采购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图书采购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若质疑人不具备法定资质,其权益与采购文件无实质关联,质疑应不予受理。 - 履约能力的实质性评估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需具备履行合同的设备与技术能力。实务中可结合项目规模、技术要求及质疑人经营范围综合判断。例如某能源托管服务项目(预算超亿元、服务周期 10 年),质疑人 A 商贸公司成立不足一月、注册资本 50 万元且无相关服务资质,显然不具备履约能力,其质疑可按无效处理。 - 例外情形的特别考量
- 资格条件合法性争议:若质疑事项针对采购文件设定的资格条件本身违法(如抬高门槛、设置无关资质),即使质疑人不具备该条件,仍应受理其质疑,以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 联合体与分包机制:若采购文件允许联合体投标或合同分包,质疑人可通过合作模式弥补自身资质缺陷,此时需审慎认定其潜在参与资格,避免不当剥夺质疑权利。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参与项目投标是质疑采购结果的必要条件。形式审查需核实质疑人是否实际提交投标文件,未参与投标者与采购结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质疑应直接驳回。
在确认投标事实的基础上,需进一步判断采购结果是否对质疑人权益造成实际影响:
- 资格 / 符合性审查的通过情况
若质疑人因未提供关键资质证明(如医疗设备采购中未提交《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未通过资格审查,其已丧失竞争资格,采购结果与权益无涉,质疑不予受理。 - 评审结论正确性的例外审查
- 当质疑人对资格审查不通过结论提出异议时,需重新核查评审标准适用是否准确,防止因人为失误或标准理解偏差导致错误排除。
- 若质疑事项直接针对自身评审结论的合法性(如错误判定投标无效),则属于与自身权益相关的争议,应当受理并启动复查程序。
政府采购质疑主体审查需秉持 “形式与实质并重、合法与合理兼顾” 的原则:
- 程序正义原则:严格执行法规关于文件获取、投标参与等形式要件的规定,确保审查流程的规范性。
- 权益关联原则:以 “损害可能性” 为核心,避免将不具备竞争资格的主体纳入质疑范围,同时防止合法质疑被不当排除。
- 个案分析原则:充分关注联合体、分包等特殊情形,结合项目属性与质疑事项性质差异化处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通过构建科学严谨的审查机制,既能有效遏制恶意质疑对采购效率的损耗,又能为合法权益受损的供应商提供充分救济,推动政府采购活动在法治轨道上实现 “公平竞争、提质增效” 的双重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