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货物采购项目中,招标文件明确要求 "通过合同分包预留 30% 份额给中小企业"。然而中标结果公示后,A 供应商因资格审查不通过提出质疑,核心争议集中于两点:
- 该企业自认为属于中小企业,声称 "无需分包";
- 因所投货物非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无法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 "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 的承诺文件。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简称 "46 号文")及地方细则(如广东省实施细则),仅当供应商提供的全部货物均由中小企业制造时,方可免于分包。具体规则如下:
- 法律依据:46 号文第四条明确,混合提供大、中小企业货物的供应商不得享受扶持政策;
- 地方实践:广东省细则进一步规定,全链条中小企业制造是免分包的唯一前提;
- 实务误区:投标人自身是否为中小企业并非免分包的判断标准,关键在于货物来源是否全部合规。
- "全部" 的双重含义
- 分包场景:声明函中 "全部" 特指分包部分货物需 100% 来自中小企业;
- 免分包场景:声明函中 "全部" 指供应商自主提供的全部货物均为中小企业制造。
- 比例合规性要求
- 案例中 30% 预留份额需通过分包实现,投标人若选择分包,需确保分包金额占比≥30%,且提供与中小企业的分包意向协议;
- 不足额分包(如案例假设的 "10% 自产 + 20% 分包")属于违规操作,既违反 "足额分包" 要求,也构成 "混合提供货物" 的违法情形。
- 法律定义:分包需将部分采购内容交由其他中小企业完成,"自我分包" 本质上属于未落实分包义务;
- 政策初衷:通过合同分包使中小企业直接成为政府采购合同参与方,避免大企业借资质承接后独占利益,确保政策红利精准落地。
- 路径选择:
- 若具备全链条生产能力,提供全部中小企业制造证明,可免分包;
- 若部分生产需外采,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比例分包,并签订合法有效的分包协议。
- 文件响应:
- 严格对照《中小企业声明函》要求,区分 "全部自产" 与 "部分分包" 的不同承诺表述;
- 对政策理解存疑时,及时通过质疑、询问程序澄清,避免因误读导致投标失效。
- 文件细化:
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两种情形的操作指引,例如:"本项目预留 30% 份额面向中小企业:若投标人全部货物为中小企业制造,无需分包;否则须提供分包意向协议,且分包金额占比≥30%,分包方应为一家或多家中小企业。"
- 政策传导:
通过采购公告、答疑环节加强政策解读,减少供应商因规则不明引发的争议。
建议财政部门结合地方实践,进一步细化分包比例计算方式、协议备案要求等操作细则,通过案例指导、动态培训等机制提升政策执行的规范性,推动政府采购领域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从 "制度设计" 向 "实效落地" 深度转化。
中小企业合同分包政策是优化政府采购市场生态的重要抓手,其核心在于通过规则设计实现 "精准滴灌"。各方主体需穿透政策表象,把握 "全链条合规" 与 "实质性分包" 两大核心要件,在合法框架内实现政策目标与市场效率的平衡,为中小企业营造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政府采购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