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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 News & policy
优质低价的途径。事实上,低价并非政府采购的唯一标准
发布时间:2024-06-19
放眼国际,联合国、世界银行、亚投行等国际组织,以及英国、美国、日本等市场化国家,均将最低价中标作为竞争评审的基本原则之一,反映出全球范围内的普遍适用,表明国际社会对价格竞争重要性的认可。因此,我国顺应国际趋势,将“最低价中标”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属于国际通行做法。
  ——优质低价的途径。事实上,低价并非政府采购的唯一标准,只因“价廉”之外还存“物美”之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而其中的“实质性要求”就包含对技术规格、数量、质量等要求。同时,该条例还规定,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也就是说,对于需求标准统一的项目,满足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的投标供应商中标,而超出采购需求的投标不能也不应影响中标结果。
  在现代商品社会,标准统一的货物或服务一般是指具备生产技术标准的产品或服务。这些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等,与检测一起共同构成评价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的基准,提供了客观、可量化的评价依据。近年来,财政部陆续推出了一批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与预算编制标准、资产配置标准一起,共同构成政府采购、资产和预算的标准体系。统一而明确的标准和检测体系,有助于减少评标过程中的主观判断,确保供应商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也有助于采购结果的可预测性,确保实现既定的绩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