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院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心脏机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采购人(被投诉人)为A,于2022年10月11日发布公开采购公告。
10月28日投诉人B提起质疑,称采购文件设置不合理条款,指向飞利浦产品,设置排他性参数限制竞争,公然违法。采购文件设置条件不合理,如以业绩要求作为评审标准,又以售后服务作为评审条件指向特定渠道,既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又违背了公平公正的采购原则。
10月31日被投诉人A给出质疑答复,称该项目采购需求为“纯净波或冰晶体探头”,该描述涵盖了飞利浦的探头技术和其他品牌的探头技术(已知可以满足该参数的品牌有GE、西门子、迈瑞)。显示器21英寸OLED显示器及探头组合要求均指向飞利浦产品,此说法与事实不符,市场上绝大多数品牌高端彩超显示器及探头组合均可满足,该参数是综合前期向A自荐的三家以上品牌参数,并结合临床实际需求制定,且为非重要参数(已知可以满足该参数的品牌有GE、西门子、迈瑞)。另外,该项目采购文件按照“C市政府性资金货物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范本”规定制作,业绩作为评审标准是该范本标准且作了详细说明,符合相关法律。该项目采购的产品为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心脏机,要求的业绩也为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心脏机供货业绩,并不属于特定行业的业绩。售后服务要求参照“C市政府性资金货物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范本”结合医院实际使用需要,并参考《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相关法规内容予以制定,同时该售后服务要求无排他性,前期向A自荐的各品牌均可满足。该项目并未拒绝国产产品投标。对进口产品投标要求制造商或国内代理人授权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要求,也是将《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对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对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的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要求落实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