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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 News & policy
最低评标价法与综合评分法最大的不同
发布时间:2024-06-19
采购绩效的保证。最低评标价法与综合评分法最大的不同,在于中标结果由供应商报价竞争决定。这使得评审程序简化、固化,不再依赖采购代理机构,开标就基本确定中标结果。同时,评审将更专注于投标是否满足采购需求,而评审专家的作用后移至验收环节,实现由“法官”向“陪审员”转变。采购绩效取决于采购人的采购需求,采购主体责任更加明确。
  恶意低价与履约风险
  ——市场竞争的手段。低于成本的投标价甚至象征性报价,在市场竞争中并不鲜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市场竞争手段。对获取市场份额、品牌推广或实现长期战略目标的渴求,都可能导致供应商采取低价策略。就政府采购而言,供应商低价竞争的策略与采购人优质低价的绩效目标高度契合。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降本增效,是双赢;但反之,恶意低价可能构成履约风险,影响采购绩效。
  恶意低价投标通常是指,以低于成本或其他供应商报价的价格进行投标,但无实际履约意图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对其他诚实守信的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竞争,而且也将损害采购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职能。
  ——恶意低价的识别。尽早识别和否决不能满足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或恶意低价投标,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成功的关键。对于报价明显低于成本或其他投标者,且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服务水平的情形,应当要求供应商书面说明报价的合理性或保证履约的措施。如果供应商无法提供令人信服的解释,或无法证明其所报价格履约的能力,则应拒绝其投标,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采购人的利益。
  ——履约风险的预防。
  政府采购并未禁止供应商采取低价投标策略,也未禁止象征性报价。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制度要求供应商在投标、签订合同时,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或保函。若供应商中标后未能履约,则没收,以提高违约成本,事后再并以罚金、吊销营业执照、限制市场准入等处罚措施,以确保供应商履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