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刘毅认为,政府采购活动各环节的执行和质疑答复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程序,收到质疑不一定都会导致采购活动暂停,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成交结果必须在答复质疑后发布。根据94号令第十六条规定,如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经核实认为供应商的对采购文件的质疑不成立,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成立且影响成交结果的,在成交结果公告已经发布的情况下,不能再通过澄清或修改采购文件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此时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具体到本案例,采购代理机构2024年3月18日收到质疑函,3月22日答复质疑,符合94号令第十三条“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规定,程序合法,没有违规。
实际中,采购代理机构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做呢?“收到质疑函,我们一般不会暂停采购活动,除非接到财政部门暂停活动的通知。”河北金轩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赵新介绍:“94号令中只规定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答复质疑时,我们会告知质疑供应商有向财政部门投诉的权利。供应商投诉后,是否暂停采购活动由财政部门来决定。”
“作为采购代理机构要注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关于供应商的救济程序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不同。”福建兴亿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林慧忠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招标人在答复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的异议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答复质疑前必须暂停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的规定,不要混淆两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