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单方面终止政采合同,供应商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生效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失效,关于合同的规定适用《民法典》合同编)。
政府采购合同一般应作为民事合同,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如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单方面通知解除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无效,可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如供应商认为因合同解除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可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等,请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