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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 News & policy
中小企业声明函质疑处理困境与优化路径探究
发布时间:2025-06-26

一、质疑频发背后的双重意义

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中因《中小企业声明函》引发的质疑事件屡见不鲜。从积极层面审视,此类现象折射出两大重要进展:一方面,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的严格落实,使得项目全流程透明度显著提升,为供应商监督提供了坚实基础;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对政策的运用能力与维权意识的增强,凸显了国家扶持政策在政府采购场景中的有效落地。以 2024 年山东省数据为例,全年政府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 687 亿元,占比 78.18%,其中小微企业占比 66.74%,充分印证了政策实施的阶段性成效。

二、质疑处理的三大分歧路径

当前,围绕质疑处置方式形成三种代表性观点,反映出实操层面的深层矛盾:

(一)“声明函为准” 的形式主义路径

部分观点认为,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简称 “46 号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无权要求供应商提供声明函以外的证明材料,因此应直接以声明函记载内容为准。但此路径的局限性显而易见 —— 缺乏实质审核的处理方式难以回应质疑核心,极易引发后续有效投诉,削弱政府采购公信力。

(二)“辅助材料核实” 的折中路径

另一种思路主张在供应商自愿配合前提下,通过财务报告、社保缴纳记录等辅助材料,对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等划型指标进行核实。该方式虽能提升处理准确性,但面临两大挑战:一是 “自愿配合” 缺乏强制约束力,实操中可能因供应商拒绝而流于形式;二是指标核算涉及行业差异化标准,对采购人专业能力提出较高要求,易引发操作一致性争议。

(三)“主管部门认定” 的合规性路径

46 号文明确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中的中小企业认定,由供应商注册地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据此,部分观点建议采购人向主管部门提出核实请求。然而,这一路径存在显著风险:从权力边界看,现行法规仅赋予财政部门及行政监督部门在特定行政程序中申请认定的权限,采购人直接介入可能突破职权范围;从时效看,质疑答复需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而主管部门答复时限为 10 个工作日,时间差可能导致答复意见与后续认定结果冲突,形成程序瑕疵。

三、系统性解决方案的双向构建

(一)制度层面:完善规则衔接与处置标准

政府采购行政主管部门需针对质疑处理中的模糊地带,建立标准化操作指引。重点包括:明确不同质疑情形下的处置流程(如形式瑕疵与实质争议的区分处理)、界定采购人核实权限边界、规范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协作机制。同时,需加强政策文件间的衔接,例如将 46 号文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关于答复主体、时限的规定进行联动解释,避免规则冲突。

(二)技术层面:搭建全国统一的数字化查询平台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牵头建设跨区域、跨部门的中小企业信息共享系统,实现三大核心功能:一是统一划型标准电子化适配,企业填报基础数据后自动生成划型结论;二是建立动态公示机制,公开企业划型结果供社会查询;三是开发政府采购场景专用接口,实现采购系统与企业信息的实时校验。通过技术赋能,可从根本上解决 “声明函真伪难辨” 的痛点,同时为质疑处理提供权威数据支撑,压缩争议空间。

四、结语

《中小企业声明函》质疑的本质,是政策善意与执行复杂性的碰撞。唯有通过制度创新明晰权责边界、借助技术手段提升治理效能,才能在保障中小企业权益与维护政府采购秩序之间实现平衡。未来,随着全国统一查询平台的落地与处置规则的完善,此类争议有望从 “被动应对” 转向 “主动预防”,推动政府采购领域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迈向更高质量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