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创新采购是指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采购人通过承担部分研发费用的形式和供应商共担研发风险,但采购人并不参与合同标的研发工作,而是在供应商研发成功后再购买创新产品。根据《技术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一方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属于委托开发合同。”虽然合作创新采购中有“合作”二字,仍应按照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类型。因此,合作创新采购签订的研发合同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应确定为委托开发合同。
权属: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之何处?
确定知识产权的权属是技术类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以及处置的基石,同时也是预防知识产权相关争议和风险的首要步骤。对技术开发合同进行区分并明确合作创新采购的合同类型,主要原因在于两种不同合同关系项下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确认原则存在着明显差异。
合作开发合同因其强调共同参与、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的特点,技术成果往往以双方共有为原则。《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明确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这一点通常不会引起争议。主要争议往往出现在委托开发合同方面,《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具有财产权的属性,权利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置其知识产权,即缔约方可以在合同中自行约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权。实践中,委托方通常旨在获取特定的技术成果,较为常见的做法是约定委托方拥有该技术成果的全部权益,而受托方以获得相应的资金和酬劳作为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