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焦点
一是供应商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生产产品,但该产品最终使用的商号为供应商所有商号,该情形是否符合46号文第四条之规定。
二是供应商基于市场现象、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和对相关政策法规理解不同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导致部分内容不属实,该情形应如何处理。
处理结果
C公司投标产品智慧黑板、智能操作笔等产品商号虽为其公司商号,但生产企业为委托的加工企业,并非C公司,即商号主体和生产企业主体不一致。根据46号文第四条之规定,C公司不能享受该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根据46号文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之规定,C公司在“2022年某校区学生发展中心项目”中提供不实《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情形,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