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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 News & policy
衔接政府采购各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
发布时间:2024-07-05

部分供应商风险意识不高,建议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衔接政府采购各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大部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失信行为及法律后果往往不清、不楚、不够了解。如果只注重事前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而不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则有可能让一些供应商钻空子,为中标、成交而“剑走偏锋”,进行虚假承诺。因此,即使供应商信用承诺函已包括财政部规定的信用信息,也不能以供应商已作承诺为由减免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尽的信用记录查询职责。笔者建议,应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衔接政府采购各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社会诚信体系。同时,不以所谓行政约谈、内部处理等代替行政处罚,不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坚决杜绝“以管代罚”现象。

信息流通不畅,建议加强各地之间的沟通协作。在数字化转型的大背景下,电子化项目的数量成倍增长,但也伴随着信息数据量激增、维度变多、数据复杂化等问题,导致对信息数据的脱敏、分析、建模、可视化处理加工的深度和难度陡增。同时,不同地区、不同交易平台之间尚未实现交易主体信息的互联互通。因此,笔者建议,应加强各地之间的沟通协作。比如,加快实现数字证书的全国互认;加速经营主体登记、资格、信用等信息的互认共享;及时将重大违法失信行为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并交互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等网站,打破信息孤岛,便于采购人、代理机构自主查询。

缺乏统一规范,建议制定社会信用法。目前,不同行业部门政策文件中的社会信用规范差距较大,缺乏统一分级分类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致使相同领域不同行业项目之间,在信用机制建设、评价指标设置及使用等方面,还无法做到相互贯通。不少地区在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等方面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作出区别规定,将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换言之,以实行所谓信用评价和评分等为名,变相设立招标采购交易隐性壁垒。这种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阻碍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因此,笔者建议,应制定社会信用法,建立政府采购领域统一分级分类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规范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