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地区为响应国家号召,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开展了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试点工作。比如,新疆、安徽、江西等地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可就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良好记录等法定资格条件,进行一次汇总承诺,而资格审查主体可对照资格审查事项和标准,进行一次材料审查。
笔者认为,该项机制的核心是通过探索实行“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管理制度,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等形式审查,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此举有效地降低了企业竞争交易成本,将其从各类证明材料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为采购活动的提速增效打下了坚实基础。
此外,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等地在推行供应商承诺制之余,还针对性地开展了采购人信用承诺,作为采购人备案采购实施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不断完善政府采购领域信用监督体系建设。
笔者梳理发现,目前各地在设置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时主要考虑以下三方面因素:一是有利于简化对供应商的形式审查、优化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二是内容需要事先明确承诺;三是所有供应商都普遍适用的法定资格条件,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此外,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件因采购品目不同而涉及不同的采购标的和行业,无法事先统一、精准表述。因此,对于采购文件明确的特定资格条件,实践中通常由供应商按照规定提供相应材料加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