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合同签约是保障采购流程闭环、维护市场秩序的关键环节。然而,近期有读者反映,某采购人因潜在供应商质疑中止签约,在调查确认中标人无违规后,竟以 “签约期已过” 为由拒绝签约。这一行为是否合法合规?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从法律层面看,政府采购合同签约有明确的时间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需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签约。但这 30 日并非 “铁律”,当采购活动因合理事由暂停时,签约期限的计算也应相应中止。正如业内专家指出,若质疑、投诉可能影响中标结果,采购人暂停签约流程符合规定,而暂停期间的时间不应计入 30 日期限内。
回到案例本身,潜在供应商的质疑主体资格本就存疑。根据相关规定,潜在供应商无权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仅能针对采购文件本身发问。即便退一步,假设质疑主体合法,在调查已证明中标人无问题的情况下,采购人更无理由拒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质疑事项不影响中标结果时,采购活动应继续进行,签约流程自然也需重启。
值得注意的是,采购人若执意拒签,将面临法律后果。《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明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监管部门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相关责任人还可能被处分。这既是对采购人行为的约束,也是对中标供应商合法权益的保护。
政府采购的核心是公平、公正、公开,任何试图以 “时效” 为借口规避责任的行为,都与法律精神和市场规则相悖。在遇到争议时,严格依照法规厘清责任、推进流程,才是维护政府采购秩序的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