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之初就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体现,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随着政府采购工作日渐成熟,政策功能逐渐扩大。经济的发展和新形势的出现,使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再次被强调和重视。一是政策功能的重要性提升;二是范围和覆盖面扩大。可见,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需要,是必须长期坚持的国策,政府采购政策必须是可持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通过,2014年修正。其中,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于2014年通过。其中,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可见,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是我国的国策,其可持续性是必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