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635-6210399
行业政策\ News & policy
政府采购中品牌限定的合规性边界:从技术兼容需求看采购文件编制的艺术
发布时间:2025-07-03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采购文件是否允许出现特定品牌名称,始终是争议焦点。某县 L 中学教室多媒体采购项目的司法判例,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实践样本 —— 当技术需求中的品牌指向实为 “兼容性要求” 时,如何通过合规表述规避 “限定特定供应商” 的法律风险,成为采购人编制文件的必修课。

一、争议焦点:品牌名称出现即违法?司法实践给出新解读

C 公司对 L 中学采购文件中 “文香” 品牌相关表述的质疑,本质上反映了业界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常见理解误区:即认为技术参数中出现特定品牌名称,必然构成 “指向特定产品”。但法院最终认定,当品牌提及是为满足 “与既有系统兼容” 的客观需求时,只要技术参数未限定唯一品牌,就不构成违法。


这一判决的核心逻辑在于:政府采购禁止的是 “不合理的差别待遇”,而非完全禁止技术需求中的品牌参照。正如县财政局指出,L 中学已建成的文香教学资源管理系统属于国有资产,要求新采购设备兼容原有系统,既是避免资源浪费的合理举措,也是保障教学连续性的必要条件。成交供应商最终使用非文香品牌中标,更直观证明了需求的非排他性。

二、合规编制的双重路径:从 “品牌指向” 到 “功能描述” 的范式转换

本案暴露出采购人在技术需求表述上的优化空间。若 L 中学将争议条款从 “账号密码为文香集控管理平台学校管理员账号” 改为 “需与现有教学资源管理系统(具体技术参数:XXX)实现数据互通”,既能明确兼容性要求,又可避免品牌指向的争议。这种 “功能需求替代品牌列举” 的编制思路,可概括为两种实操路径:

(一)实质性需求抽象化:用 “兼容义务” 替代品牌提及

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承诺 “中标产品须与现有管理平台对接、实现数据共通”,并附现有系统的接口标准、数据格式等技术文档。这种表述将焦点从 “特定品牌” 转向 “功能实现”,既满足兼容性需求,又为供应商提供了自主选择品牌的空间。

(二)技术参数标准化:用 “参数清单” 替代品牌参照

若需引用特定品牌的技术指标,可参照财政部 “参照或相当于” 的表述规范,同时列出该品牌产品的核心参数(如接口协议、数据传输速率等),并明确 “允许提供不低于参照标准的其他品牌产品”。这种 “参数化表述 + 可替代性声明” 的模式,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已被广泛采用。

三、特殊场景的合规例外:从 “图书采购” 看特定品牌限定的合理情形

除兼容性需求外,部分特殊采购项目的 “品牌指定” 亦被法律默许。如图书采购中,根据《出版管理条例》,采购需求需明确 “作者、出版者、书号” 等信息,本质上是对特定出版物的指定。但此类情形中,“指定特定产品” 是实现采购目的(如教材统一、学术研究)的必然要求,且图书市场存在多元代理商,不构成对供应商的排他性限制。


这一例外情形的判定标准在于:指定行为是否与采购项目的核心功能直接相关,且市场是否存在足够的供应主体。若满足上述条件,即使需求中出现品牌名称,也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四、行业启示:从 “合规底线” 到 “管理优化” 的需求编制升级

本案的深层价值,在于推动政府采购从 “规避违法” 向 “高效采购” 转型。对采购人而言,编制技术需求时可建立 “三步核查机制”:


  1. 必要性审查:确认品牌提及是否为实现采购功能的必需(如兼容旧系统、特殊工艺要求);
  2. 可替代性验证:核查市场是否存在不少于三家能满足需求的非指定品牌产品;
  3. 表述优化:采用 “功能需求 + 技术参数” 的中性表述,避免直接引用品牌名称。


监督部门与司法机关的裁判逻辑亦释放明确信号:政府采购法规禁止的是 “以品牌限定排斥竞争”,而非否定基于客观需求的合理技术设定。当采购文件的品牌提及服务于 “国有资产保护”“功能连续性” 等正当目的,且未实质限制供应商选择时,其合法性将获得认可。


这场持续一年半的 “政企博弈” 最终落幕,但留给政府采购行业的思考仍在继续 —— 如何在合规框架内平衡采购效率与公平竞争,或许正是每个采购文件编制者需要不断打磨的 “法律与管理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