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实施,为政府采购评审体系确立了清晰的逻辑基点 —— 需求可量化指标作为评分核心,不可量化的客观要求则纳入实质性门槛。这一制度设计的本质,是通过「指标二分法」切断人为操纵空间:将设备技术参数、服务响应时效等可测量要素转化为评分项,而将本地化服务能力、特殊认证资质等难以量化的要求设定为投标准入条件。这种分类管理模式,既延续了政府采购对供应商综合能力的考察维度,又通过标准化规则压缩了自由裁量空间。
在地方实践中,部分采购主体通过「需求包装 — 分值重构 — 主观赋权」的路径实施倾向性采购。典型操作手法包括:
- 需求定制化:将特定供应商的专利技术、非主流参数嵌入采购文件,表面合规的条款组合形成「隐形门槛」。例如某设备采购项目中,要求「具备某行业协会颁发的定制化认证」,而该认证仅 3 家供应商具备。
- 分值扭曲化:在综合评分法中刻意压低价格权重(货物类低至 30%、服务类低至 10%),为主观评审因素腾出分值空间。某信息化项目中,技术方案评分占比达 60%,而评分标准仅模糊表述为「优得 41-60 分,良得 21-40 分」。
- 评审模糊化:设置「方案合理性」「服务创新性」等未量化指标,评审专家仅凭主观印象打分。某物业服务项目中,「应急响应能力」评分项无具体时间标准,导致不同专家对同一方案打分差距达 40%。
以某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为例,其评审办法存在三重制度冲突:
评审指标 | 合规性分析 | 违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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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智能化水平」(20 分) | 未设定具体算法效率、数据处理量等量化标准,属于主观评价 | 违反《需求管理办法》第 21 条 |
「本地化服务网点数量」(15 分) | 属于客观但不可量化的要求,应设为实质性条款 | 违反评审因素分类规则 |
「供应商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经历」(10 分) | 与设备性能无直接关联,属无关评审因素 | 违反相关性原则 |
此类设计导致评审结果呈现「双轨制」特征:无倾向性时,专家打分离散度高达 35%;存在干预时,特定供应商主观评分项平均高出其他竞争者 28 分,直接决定中标结果。
建立「评审办法预备案」制度,要求采购人在提交采购计划时同步报送评分细则。财政部门重点审查:
- 指标量化率:可量化指标占比不得低于 70%,主观评分项需附详细测评模型
- 分值合理性:货物类价格分不低于 30%,服务类不低于 10%,且与项目属性匹配
- 需求关联性:所有评分项需与采购标的技术参数、服务标准形成直接映射
构建「缺陷报告 — 中止评审」机制,明确以下情形属于采购文件重大缺陷:
- 单一主观评分项分值超过总分 20%
- 未设定三级以上量化等次的模糊指标
- 与采购需求无逻辑关联的附加评审因素
评审专家发现上述问题未中止评审的,纳入信用记录;主动报告的,给予履职奖励。
在投诉处理中推行「一案双查」制度:除调查具体投诉事项外,同步审查采购文件合规性。对查实存在主观评审因素的项目,实施「三联动」处置:
- 行政处理: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处以采购金额 5‰以上 10‰以下罚款
- 信用惩戒:涉事供应商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期限 1-3 年
- 责任倒查:对授意设定违规条款的公职人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开发智能评审辅助系统,实现「指标自动校验 — 数据智能抓取 — 风险实时预警」功能:
- 指标合规性引擎:自动识别未量化条款,对模糊表述生成修改建议
- 电子反围标模块:分析历史投标数据,预警异常评分模式
- 区块链存证系统:固化评审过程数据,实现责任可追溯
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本质是政府采购治理范式的升级。通过构建「制度防偏 — 技术控权 — 监督闭环」的三维体系,推动评审机制从经验判断转向科学计量,这不仅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更是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公平性的核心制度创新。未来改革的关键,在于将量化思维深度嵌入采购需求编制、文件审核、评审实施全流程,让每一分评分都有可验证的事实依据,每一项决策都处于制度框架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