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635-6210399
行业政策\ News & policy
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适用什么评标(审)方法?
发布时间:2024-07-22

若采用招标方式实施采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评标方法有两种,即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该办法第五十四条对最低评标价法进行阐述说明:“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笔者留意到,财政部官网“交流互动-留言选登”栏目就物业管理项目采购相关问题中,有“物业管理项目优先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评审办法主要使用最低评标价法”的答复,值得关注的是,该答复中两个词语“优先”“主要”,都是鼓励主张的意思而并非强制要求。而在同一栏目,针对网友提出关于物业管理项目的评审因素、业绩评分(包括如何界定物业管理特定行业业绩)等内容,也有相应答复,答复内容并未否定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使用综合评分法的合法性。
  关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条款。笔者认为,“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主要考虑因素”并不等同于“最低评标价法”,该内容目的在于,鼓励采购人在“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中,遵循《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的前提下,可以赋予更多的价格权重因素。
  总之,笔者认为,就物业管理服务涉及的领域、内容与现有相关标准体系的适配程度,还不能将物业管理服务认定为“统一标准”项目。在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时,应当依法选择采购方式。选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时,鼓励将价格作为授予合同主要因素赋予更多权重,但并非强制要求所有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均须使用最低评标价法。